《京都议定书》一览
[发布日期:2007-5-24]
减少排放的义务可概括如下:西欧国家比1990年排放水平减少8%,但冰岛和挪威例外,可以分别达到1990年排放水平的110%和101%。欧盟国家之间可以出现不同的排放减少水平,但其总排放量要比1990年降低8%。
东欧国家基本上负有同西欧国家同样的责任,但下列国家例外:克罗地亚维持在基本参照年水平的95%,匈牙利和波兰维持在94%。这一地区国家的基本参照年不必是1990年,而可以是较晚的年份,例如1995年。允许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维持1990年的排放水平。日本和加拿大同意比1990年排放水平降低6%;美国同意比1990年水平降低7%;澳大利亚可比1990年水平增加8%;新西兰可至多保持1990年排放水平。
规定的减少排放对象涉及6种主要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2)、一氧化二氮(N2O)、含氢氟烃(HFC)、全氟化碳(PFC)和六氟化硫(SF6)。
《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三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我国政府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事关各国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欧盟因其清洁能源在本国能源构成中比例较大,并拥有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较充足的资金,极力要求立即采取较激进的减、限排温室气体措施。但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能源消耗大国或温室气体减排压力较大的发达国家,由于担心减排行动对本国经济造成过重负担,反对立即采取减、限排措施。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理由是:(1)气候变化问题在科学上具有不确定性;(2)限制使用化石燃料会对美国经济造成巨大影响;(3)《议定书》没有为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印度)规定减排义务。尽管发达国家在减排温室气体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在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限排温室气体义务方面,其立场非常一致,均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限排温室气体的行动;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公约》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拒绝承担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