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发布日期:2010-6-6]
让农民贷款不再难(政策解读)采访人:本报记者 李丽辉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以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了解读。
金融机构服务农户,可享四项税收优惠
此次出台的农村金融政策共有四项,主要内容是: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农户”身份有严格界定,单笔数额在5万元以下
这位负责人说,政策所涉及的农户有明确的定义,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建制村范围内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而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建制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农村金融面临四大问题(新闻背景)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项俊波5月30日在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目前农村金融发展面临脱农倾向明显、地区发展不平衡、对中低收入农户扶植不足、基础设施落后等四大问题。
他指出,脱农倾向明显、县域资金外流情况严重是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据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县域信贷资金净流出达1.2万亿元。银监会统计表明,2008年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是53.6%,相比之下,城市地区存贷比是65.2%,远高于县域。
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金融空白乡镇达2792个,其中云贵川三个省约占45%。“在没有金融机构网点的乡镇,农民往往需要翻山越岭到几十公里外的乡镇办理金融业务,这使得不少农户不得不放弃贷款需求。”项俊波说。
项俊波指出,由于农村金融带有明显的扶强特性,农村金融对中低收入农户支持不足,只贷大户的现象有所抬头。“目前,全国只有27%的农户能够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中仍然有40%以上不能获得正规渠道的信贷支持。”项俊波说。此外,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完善也制约了农村金融发展。项俊波认为,目前,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缓慢,电子设备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信用体系基本缺失,担保体系还不完善。 (据新华社电)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