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0-6-8]
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
民函〔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陆续出台了一些高龄津(补)贴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层级多样,补贴标准有别,既有经济发达地区,也有欠发达地区。总体上讲,这些政策对于建立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各地上报的材料看,目前,在省级层面建立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的有北京等7个省(区、市),其中按月发放的有6个。省级层面尚未建立、但在地级层面建立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的有山西省长治市等21个市(区、州、盟、县),其中按月发放的有11个。这些先行地区的高龄津(补)贴制度呈现出了很多亮点:
1.以省(市)为单位,制定了统一的高龄津(补)贴标准,逐步改变了同一行政区域内标准不一的现象,津(补)贴标准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2.根据实际情况,将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纳入了津(补)贴享受范围,部分地区还放宽至更低的年龄,扩大了津(补)贴享受范围;
3.坚持以人为本,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津(补)贴,及时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权益。
为了总结各地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的经验做法,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这项惠民制度,现对北京等先行地区的做法予以通报。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先行地区的做法,特别是其中的亮点之处,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制定出台高龄津(补)贴政策,保证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各地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的情况,请及时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附件:1.高龄津(补)贴制度先行省(区、市)名单
2.全国高龄津(补)贴发放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高龄津(补)贴制度先行省(区、市)名单 一、省级层面建立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的省(区、市)(7个)
北京市
天津市
黑龙江省
上海市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其中,按月发放的有: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等6个省(区、市)
二、省级层面尚未建立、在地级层面建立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的市(区、州、盟、县)(21个)
山西省长治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镇江市;
安徽省铜陵市;
山东省青岛市、东营市;
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
湖南省张家界市;
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
重庆市江北区、巴南区、荣昌县;
贵州省贵阳市;
青海省海西州。
其中,按月发放的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湖北省黄石市、宜昌市;湖南省张家界市;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重庆市江北区、巴南区;贵州省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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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政部网站